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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金.對策/開曼和BVI新法 衝擊台商資金調度
25 Feb 2019

大陸.資金.對策/開曼和BVI新法 衝擊台商資金調度

2019-02-24 23:20經濟日報 劉芳榮(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BVI和開曼要求企業提供當地稅務居民證明文件,將導致銀行比照辦理從而影響台商資金安排與調度。開曼和BVI官方同時公布新規定,要求自今年1月份起,這兩地的境外公司都必須提供第三地稅務居民身份,相關執行細則3月份會再出台正式實施,這對長期以來以BVI公司作為trading或holding的台商,或是以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在香港或台灣F股上市的台商來說,將面臨巨大且根本性的改變。其實BVI和開曼官方要求必須實質運營的規定,不得以過去紙上公司的形式存在,早不是什麼新鮮事,因為兩年前,汶萊官方就對汶萊的境外公司開了第一槍,而且比BVI和開曼官方的規定更嚴格,是直接作廢汶萊的境外公司,一點喘息的機會都沒有,造成當時很多以汶萊為控股公司進到大陸投資的台商,被迫不得不將大陸境內公司的海外汶萊母公司,轉股成香港或其他境外公司控股,讓台商莫名其妙地白白繳了不少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此次BVI和開曼官方雖沒有直接作廢自己的境外公司,但萬一真的嚴格執行所謂的“實質營運”,也就是要求要有辦公室,要聘用員工,要取得當地稅務居民身份證明,那殺傷力其實和汶萊官方直接作廢汶萊的境外公司也沒什麼不同。對台商來說,因為開曼的設立費用和每年的維持年費較貴,如果不是為了符合香港或台灣F股上市的規定,很少台商會設立開曼公司,台商多是設立BVI、薩摩亞或是模里西斯等維持成本較低的境外公司,一來作為進入大陸投資登記的母公司,二來也用作三角貿易,也就是trading的中間公司,這當中最核心的價值是用境外公司開立銀行帳戶,也就是在台灣的銀行開立OBU帳戶,或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的銀行開立帳戶,讓資金隱藏在這些境外公司所開立的銀行帳戶中,是長期以來台商賴以生存的資金安排與資金調度模式,也是台商在海外經商非常關鍵的競爭力所在。從汶萊到BVI、開曼,再到薩摩亞也被列入洗錢的黑名單地區來看,台商所熟悉的境外公司或三角貿易模式,未來將面臨以下兩大衝擊:必須取得稅務居民身份,也就是必須實質納稅BVI和開曼官方不是要求設立BVI和開曼公司的企業,必須在這兩地實質經營,而是要求出具全世界任何地區之一的稅務居民證明文件,換言之,就是BVI和開曼官方為了避免自己被列入國際洗錢黑名單中,轉而要求設立開曼和BVI公司的企業,必須找一個地方實質運營,也就是找一地方繳稅,至此,可以說BVI和開曼作為免稅天堂的過去正式走入歷史。不是符合官方規定而已,銀行勢必也會比照官方要求,要開戶的企業出具稅務居民身分的證明台商最需要擔心的,不只是開曼和BVI官方要求的稅務居民證明文件,而是銀行基於本身反洗錢的要求,避免重踏過去銀行因沒有遵守反洗錢合規要求,動輒被處以數億美元罰款的老路,所以銀行一定會嚴格跟隨BVI和開曼官方的要求。(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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