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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Dec 2022

大陸.資金.對策/台商贈送樣品稅務處理分析

2022/12/26 02:21:45
經濟日報 劉士龍(富拉凱投資銀行會計師)

 

樣品雖然金額不大,但還是會引發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

 

假設某台商2021年度將自產產品以樣品形式贈送給客戶,產品的不含稅成本為100萬元、不含稅公允價值為135萬元,那財務人員應按照產品成本計入銷售費用的樣品費且未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正確的稅務處理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申報

 

 

向客戶贈送自產樣品,財務人員常見有兩種錯誤做法,一是直接計入費用但未確認銷項稅額;其次是按照產品成本確認銷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視同為銷售貨物,所以台商向客戶贈送自產樣品,須按公允價值確認銷項稅額,在上述兩種錯誤做法中,前者少繳增值稅17.55萬元外(135 x13%),後者則少繳增值稅4.55萬元((135-100)x13%)。

 

 

二、企業所得稅申報

 

 

1、樣品視同銷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當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用於利潤分配等用途,都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80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企業發生企業所得稅認定的情況就視同銷售行為,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以上述案例來看,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照樣品公允價值135萬元調增視同銷售收入,其次須按產品成本100萬元調增視同銷售成本。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企業所得稅扣除限額

 

在匯算清繳表中並無樣品費一欄,此項費用常會歸集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且須填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廣告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金額,一般不會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 超過部分則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應填寫的廣告宣傳費金額為(產品成本 + 銷項稅額)。

 

3、計算限額的銷售收入基數中包含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所以在填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第三項「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時,須包含此部分視同銷售收入,至於計算出的限額如果超標,超標後的廣告宣傳費可以在以後年度扣除。

 

 

三、贈送外購樣品

 

 

如果贈送的是外購樣品,可直接以採購價格作為公允價值,進行視同銷售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申報,在外購樣品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下,不會造成多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結論是台商向客戶贈品樣品時,要注意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角度看,須視同銷售收入且應按公允價值確定,如果是計算企業所得稅,那還要將視同銷售收入額計入當年的銷售(營業)收入中,以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稅前扣除限額。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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