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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ov 2020

公司用小客車 留意折舊規定

2020-11-13 02:3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公司採購自用乘人小客車,要注意平時列報折舊的規定、出售時計算折舊的方式不太一樣,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前的折舊要注意稅法的總價限額,但是出售後申報營所稅時,卻要用購車時的原價計算損益。


稅法對於高價小客車的認列規定特別嚴格,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1-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企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不能超過250萬元。換句話說,如果買到價格超過250萬元以上的高價車,在持有車輛的期間內,企業想攤提折舊費用,稅務上必須當作用250萬元買到,用這個價格來計算折舊,溢價的部分沒辦法納入折舊計算。官員指出,因此若企業購置高價乘人小客車,在內部財務會計帳上的折舊費用,跟稅上的折舊費用就會稍有不同。

舉例來說,假設某建設公司購置一輛乘人小客車,要價500萬元,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分五年攤提折舊。官員表示,依照查核準則提供的算式,用250萬元限額來計算,這輛車每年報稅只能列報40萬元折舊費用,但實際在財務帳上,每年則會認列80萬元折舊。等到未來這輛車出售後,官員表示,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就要回歸原本財務會計所認列的折舊費用,核實計算這筆出售損益。

同樣以前述案例說明,假設該建商後來以25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剛好二年,官員表示,這間公司到時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時,應以售價250萬元,減除依會計帳上實際的未折減餘額(500萬元-二年折舊160萬元=340萬元),核算出售資產損失為90萬元。官員提醒,出售時的折舊要核實認列,不用管原本持有時的折舊計算限額,從上述案例來說,如果該建商誤以稅法規定的折舊限額(二年折舊80萬元)來計算出售損益,出售資產損失將會誤值為170萬元,將會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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