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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Mar 2020

BVI經濟實質申報

    從2017年12月起,歐盟陸續公布及更新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藉由課稅資訊交換與要求建立經濟實質方式作為防禦手段。
面臨國際反避稅壓力,促使許多過去我們稱之為租稅天堂的國家修改當地稅制並陸續提出經濟實質法案。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
意思為一個交易必需有經濟目的才能成立,以該策略來確認企業是否為合法減免所得稅。
    BVI政府於 2018年年底前提出了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法,隨之,BVI國際稅務管理局(簡稱“ITA”)
在2019年4月22日公布準則草案,補充經濟實質行動,並提供關於在BVI新的經濟實質要求執行的指導和規則,包括對非居民的實體要求的其他指導等。
2019年10月9日正式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每個法人需提交完整經濟實質訊息,並由註冊代理人上傳平台,首先申報基本營業訊息,
確認法人是否係從事九大經濟相關活動。
1、確認企業是否落入BVI經濟實質法要求,相關九大經濟活動如下:      
相關活動基本定義
(1)銀行業務依銀行法及信託法之儲蓄、存/收款、開票、貸款或其他投資。
(2)保險業務依保險法執行合約,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承受風險、責任及理賠。
(3)基金管理業務依證券投資商業法持有牌照並進行投資基金之證券管理。
(4)融資和租賃業務提供他人各類型之信貸融資。
(5)總部業務向同一集團任何高階管理提供決策或提供實質性意見。
(6)航運業包含世界上任何地方之船隻。
(7)控股企業該間BVI公司為100%控股,並且無進行其他商業活動。
★若單純從事銀行投資/理財規劃,則不落入經濟實質法。
(8)知識財產業務持有或開發或從知識產權之資產中獲取收入。
(9) 經銷和服務
    中心業務
向同一集團(非BVI公司)購買零件、物料或貨物進行轉售,或提供服務。
★若從事非集團式的貿易活動,則不落入經濟實質法。
    落入上述經濟實質法的企業,未來申報時可能需提交財務報表及稅務證明。
若主張非BVI稅務居民者,須提供其他國家之居住者證明或納稅證明等文件佐證;
若屬於為BVI司法管辖區内稅務目的者,需在當地有核心收入、實體辦公室或聘僱在當地工作之員工等。
 2、公司基本資料上傳BOSS申報時間
    依照新舊公司的不同,滿足經濟實質條件之起算點也不同。
   ◇既有公司(2019年1月1日前設立)有半年的緩衝期,故2019年6月30日起應備
     妥公司資料以符合經濟實質,財政年度為2019年6月30日~2020年6月29日。
     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亦即2020年12月31日前應完成第一次申報。
    ◇新設公司(在2019年1月1日後設立)則必須立即遵守經濟實質規定,財政年度為
     設立日起計算一年。例如:2019年3月1日設立,財政年度為2019年3月1日~2020年2月29日,
     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亦即2020年08月31日前應完成第一次申報。
3、建議
    若未提供必要資料,或在經營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時違反經濟實質規定,兩種情形皆會遭受重大懲處,
懲處可能包括罰款、監禁及/或除名。
建議法人以以下三點說明著手判斷未來申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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