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內容 |
實質投資範圍 | 1.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 分支機構、工廠、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 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2.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 儀器、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 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3.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 模型、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4.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須帳列公司之資產,而非費用化) 之器具與設備。 |
支出內容 | 1.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 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 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 切必需費用。 2.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 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如保 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以自製之機器、 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
投資日認定 | 1.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1)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 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2)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 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 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2.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 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 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 3.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
投資證明文件 | 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
申請程序 | 1.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規範 其應檢附之投資證明文件。 2.實質投資完成且達100萬元時: (1)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稅基減除。 (2)或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
變更限制 | 企業依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申報完成後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等情事,應就變更使用部份補繳已減除或已退還之稅額並加計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