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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流程
貳、流程說明
【流程一】
- 由委任單位初步確認查核對象及查核類別與項目,傳真「委託徵信查核通知\回覆書」予業務組;業務組收到傳真後先評估委查之合理性,如Yes則於通知書上簽覆,反之,則與委任單位承辦人溝通及確認。
- 委任單位正式發函通知委託徵信查核對象,副本予受任單位(需註明委查對象之連繫窗口人員與連繫方式)。
- 業務組收到通知函文後,二天內與該公司連繫並預約大陸拜訪時間;連繫情況需載明於「電話連繫單」。
- 徵調該公司之台灣相關資料;併同「委託徵信查核執行通知單」移轉查核組辦理;
【流程二】
- 查核組於收到執行通知單後一天內將回執聯簽覆予業務組;同時依預約時間排訂委查時程。
- 會議研討並分派工作予內查組及外查組;
- 經電話再次確認後,內查組依約拜訪委查對象;
- 外查組將查核情況及附件資料移轉予內查組,並由內查組負責人員起草編製查核報告。
- 審查組審查後簽註意見呈轉權限主管核定;
- 正式製作並裝訂查核報告二份,正本經校稿並蓋關防大印後轉予業務組,副本轉檔案管理單位存檔備查。
【流程三】 十一、業務組依據查核報告擬訂覆函以雙掛號方式予委任單位;覆函格式依簡便公文格式辦理。 十二、委任單位如對該案有任何問題,由業務組負責提供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