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內容 |
適用對象 | 1.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2.從事以下活動態樣(不含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 (1)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2)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3.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應專供自行使用。或供他人使用但已取得合理權利金或報酬。 |
研究發展支出 (以在臺灣地區自主研發為原則) | 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5.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內部或外部)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包含: (1)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2)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3)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6.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 (1)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2)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3)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4)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5)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6)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7)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但屬派員參與教育訓練活動費用者,不在此限) (8)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
可委外 研究發展費用 | 1.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3.委託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
抵減 營所稅限額 | 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以下方式二擇一,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擇定,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1.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2.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
辦理程序 | 1.申請: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提供審查意見。 2.申報: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上述規定之文件,送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3.核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7個月內(得延長2個月),將審查意見函送稅捐稽徵機關供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