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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Nov 2022

印花稅自動補報繳,加計利息免罰

更新日期:111-11-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於印花稅檢查時,發現少數業者因不諳法令而有短漏報印花稅情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於印花稅專案檢查前,皆會發函輔導業者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凡於實施檢查日前申請補報繳印花稅者,便可按日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否則一旦遭檢舉或被查獲,除補繳稅額外,按漏繳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局提醒,若書立應稅憑證之數量眾多或金額較高而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 )申請總繳帳號自行上網申報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說明,為提供簡便查詢管道、簡化稽徵作業,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自111年開始,納稅義務人申請開給印花稅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定於每單月之月底前辦理公告(例: 11月公告7~8月(期)申報案件),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上網,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及該局官網(https://tytax.tycg.gov.tw/ )訊息公告/公告專區/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查詢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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