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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Jul 2020

申請復業 別忘報繳營業稅

2020-07-24 03:2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不少營業人停業又復業,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使用統一發票的業者,即便申請復業後未馬上開始營業,仍要如實申報當期的營業稅,而不是等到實際開業才申報。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凡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報繳營業稅,實務上最常出狀況的,就是在開業或復業初期的公司,因還沒產生銷售額,疏忽未申報營業稅,而遭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
 

官員指出,轄內有間公司在2月15日申請復業,卻忘記報1-2月期營業稅,被開罰核定怠報金3,000元。

 

官員表示,雖然該公司主張3月1日才開始業外營業,但是對國稅局而言,公司於2月15日起就已經申請復業,就算1-2月期沒有銷售額,還是要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銷售額,並駁回業者的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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