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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May 2020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情況影響加劇,行政院於109年2月25日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作為進行防疫作為及籌措資金的法源基礎,編列首波預算600億元。109年4月2日通過第二階段紓困方案,預算再擴充1,500億元。
    政府以「融資」、「就業」、「稅務」,共通性三大面向協助紓困,重點產業紓困及振興方案為:
(一)內需型產業(包含藝文活動)
(二)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
(三)農業
(四)交通運輸及觀光業
    其中針對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部分,說明如下:
申請期程:109年7月31日止 (經濟部會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
         情形隨時調整)
適用對象: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或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申請資格:業績減少50%以上,且補貼期間未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裁員、
          減薪、解散或歇業之企業。
補貼內容:(1)薪資費用:正職員工最多三個月(109年4、5、6月),每人經
                       常性薪資之4成(每人每月上限2萬元)。
          (2)一次性營運資金:正職員工人數乘以1萬元計算。
 
    政府推出的紓困措施可減輕企業及商家負擔,企業及商家可評估是否符合申請補助之資格,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可期在本次全球性疫情嚴重影響之下,減緩周轉不靈或失業等問題,共同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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