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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eb 2020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

    為鼓勵企業固定資本形成,提升經營績效及轉型升級之需求,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細部函釋規定如下:
 
項目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內容
實質投資範圍1.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
   分支機構、工廠、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       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2.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
   儀器、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       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3.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
   模型、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4.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須帳列公司之資產,而非費用         化)之器具與設備。
支出內容1.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
   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       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       之一切必需費用。
2.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       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如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以自製之      機器、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          之。
投資日認定1.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1)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
       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2)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
       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         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2.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
   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       期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
3.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投資證明文件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申請程序1.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規範
   其應檢附之投資證明文件。
2.實質投資完成且達100萬元時:
   (1)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稅基減除。
   (2)或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變更限制企業依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申報完成後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等情事,應就變更使用部份補繳已減除或已退還之稅額並加計利息。
: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租賃為業或主要營業活動之一係以資產營業租賃獲取租金收入者,其購置資產後從事出租行為係供其本業或附屬業務之營業用目的,仍可適用,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予承租人,實質係出售,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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