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企業以盈餘再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108年7月新增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
次年度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實際支出金額合計數達100萬,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也就是原本要課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若用於投資,就可以不用課稅。
目前租稅優惠已實施第二年,尚有許多企業誤以為實質投資金額是單項投資金額達100萬,其實是
各項目「合計」達100萬元即可。
另需要注意的是,資本支出的「投資日」與「付款日」皆應落在同一個3年內,所屬年度不同時,就會影響營利事業可減除的金額。
舉例,假設A公司(曆年制)在107年12月向國內廠商以分期付款方式採購250萬元機器設備,並支付訂金50萬元,該設備於108年7月1日完成驗收交貨(即投資日),餘款200萬元分4年支付。以該案例來說,訂金50萬因不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的支出,不得申報為減除項目,第4年分期付款50萬已超過3年期限,亦不得申報為減除項目,實際可減除金額為108年至110年之實際投資支出150萬。
趕快檢視企業財產目錄,累積二年各項投資實際支出合計數是否有達到100萬元,應以最後一筆投資日為完成投資之日,於完成投資日起
一年內,填報當年度或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減除或退稅,提醒各企業切勿錯過期限,以維護自身的租稅權益。
重點整理如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
投資期限 | 自107年度起,企業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從事實質投資。 舉例:107年度盈餘適用期間為:108.1.1~110.12.31 108年度盈餘適用期間為:109.1.1~111.12.31 |
金額門檻 | 「各項」實際支出金額「合計數」須達新臺幣100萬元。 |
實質投資範圍&投資日之認定 | 興建或購置建築物 | 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擴建建築物而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投資日認定- 向他人購買: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受領日期
- 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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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或購置軟硬體設備 | 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增添檢修設備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投資日認定 |
購置技術 | 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投資日認定 |
限制規定 | - 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
- 上列資本支出項目,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 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而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部分,則需依規定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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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適用程序 | 企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
退稅申請程序 | 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詢問(02)2531-7151分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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