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原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投資抵減,智慧機械投資將於今年底到期,而第五代動通訊系統投資亦將於明年底屆期,行政院已於110年11月25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適用,為期3年,三者同時在113年底落日,尚待立法院三讀通過。 適用重點如下: 一、投資金額認定範圍: (一)向他人購買取得者,指取得價款、運費及保險費。 (二)自行製造者,指生產所發生之實際成本。 (三)委由他人製造者,指委由他人生產實際支付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 二、抵減金額限制: (一)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1)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三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本項之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三)抵減年度為購置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屬年度,如非屬應取得統一發票者,以付款年度認定。 三、申請期間: 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依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嗣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詢問(02)2531-7151分機25) 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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