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全球經濟及租稅環境不斷的變化,臺商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佈局而匯回資金
之需求,財政部與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共同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下稱本條例)草案,業已於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條例之實施,有助於引導個
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以達促進我國整體產業發展的目的,其相關規定如下:
項目 |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內容 |
適用對象及範圍 | 1.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 2. 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並 匯回之投資收益。 |
適用期間 | 公布施行日起兩年內。 |
申請程序 |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稽徵機關就適用要件進行初審,並洽受理銀行依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範進行審核,前開審核均通過後,申請人始得至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及將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 |
資金適用限制 | 1. 匯回之資金除經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 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 交付之受益證券。 2. 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 (1)實質投資:直接投資產業(1年內提出投資計畫,2年內完成, 得展延1次,期限2年)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 產業(1年內申請,4年內投資達一定比例)。 (2)自由運用:上限5%(不得購置不動產)。 (3)金融投資:上限25%,應於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 金融投資。 3. 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之資金(自由運用資金除外),應於外匯存款 專戶內存放達5年,屆滿5年後第6年得提取三分之一,第7年得再 提取三分之一,第8年得全部提取。 |
適用稅率 | 1. 一般稅率:第1年匯回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10%。 優惠稅率: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 明,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2. 下列未依規定管理運用情形,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1)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 (2)自專戶提取資金應從事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 (3)違反規定用於購置不動產。 |
罰鍰 | 1. 個人及營利事業若申報文件不實,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罰 鍰。 2.受理銀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處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 一倍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