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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制拍賣 原屋主仍需報稅

2023-03-20房屋被強制拍賣 原屋主仍需報稅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3.17房子被強制拍賣,原屋主還是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房子被強制拍賣,原屋主還是要申報房地合一稅。中區國稅局指出,出售房地不論有獲利或虧損,也不管是自願或非自願出售,都應仔細確認房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並於規定時間內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否則將被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使得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地,可適用20%稅率,但無論如何,都必須依房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中區國稅局舉台中吳男為例,2019年8月買賣取得台中市東區房地,但因積欠債務,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於2022年1月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但吳男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被核定課稅所得額158萬餘元,並據此要求吳男補徵稅額31萬餘元,同時罰鍰15萬餘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房地交易是因強制執行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財政部也另就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提醒,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都不會因而產生贈與稅的問題。但針對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的部分,如果應受補償人未收取補償金即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的義務,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遺產稅申報 三步驟快速辦理

2023-03-13遺產稅申報 三步驟快速辦理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3.09納稅義務人在親屬過世後,必須辦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才能處理遺產繼承的事務。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親屬過世後,必須辦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才能處理遺產繼承的事務,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可以透過網路「查詢」、「下載」及「申報」三步驟,在家就可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報稅免出門,申報好便利。該局說明網路申報三步驟如下:第一步驟「查詢」: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稅額試算/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各項申辦作業」後,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並點選查詢資料領取方式為自行網路下載(金融遺產資料申請後30天方可網路下載)。第二步驟「下載」:依步驟一選擇自行網路下載者,申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的「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下載,或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被繼承人遺產稅相關參考資料。第三步驟「申報」: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以自然人憑證等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及金融遺產,並線上申報遺產稅,同時傳輸申報附件,即可完成申報,不用寄送申報紙本資料。

投資黃金 要先留意課稅方式

2023-03-06投資黃金 要先留意課稅方式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3.03投資黃金是近年顯學,管道也日益多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在有出各類產品,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不同。圖/美聯社 投資黃金是近年顯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也日益多元,除了在銀樓買賣實體金條、金飾,更衍生出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商品。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不同,投資人需注意。 國稅局說明,以黃金現貨如金條、金飾、金塊來說,如屬於一時貿易交易,是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適用5%~40%稅率。但如以營利為目的的經常性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至於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如交易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表示,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國稅局表示,最多人買的黃金基金怎麼課稅,要先看是境內還境外基金。其中境內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階段。至於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的利得則屬海外所得。要是投資國內私募基金,則不論所得金額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基金的利得,都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最後是黃金期貨,國稅局指出,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時,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CFC生效 KY公司稅負成本恐墊高

2023-03-01CFC生效 KY公司稅負成本恐墊高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2.28CFC今年起上路,對KY公司稅負 影響大。圖/pexels 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對KY公司影響大。會計師指出,台灣上市櫃公司對大陸子公司進行架構重組時,不論直接或間接轉讓,大陸公司端的股權都需要在大陸繳稅,但過往台灣母公司可透過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遞延在台灣繳稅,CFC實施後,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需要同時在台灣、大陸申報納稅,將使得投資架構重組的稅負成本墊高。 所謂「受控」外國公司,就是只要由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控制的公司,像BVI、薩摩亞、開曼等第三地境外公司,只要背後股東是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未來都會被視同為在台灣的公司,也就是由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的利潤,都必須要在台灣申報課稅。幾乎所有赴海外投資的台商,尤其是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多是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架構,因此都會受到CFC影響,其中台灣上市櫃公司因資訊透明,且財報需要經會計師查核,會首先受到衝擊。會計師表示,CFC將對台灣上市櫃公司將產生兩大影響,首先即上市公司稅後淨利可能下降,因為很多台商在台母公司是扮演集團總部、研發及接單功能,主要獲利都認列在大陸實質營運的工廠,母公司資金靠大陸及其他海外子公司將利潤匯回台灣,用來支付股利、會計師公費等上市維持費用。未來因大陸營運主體進行利潤分配就需要在台灣課稅,加上境外接單,公司產生的利潤在台灣也因CFC要課稅,將導致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的稅後淨利下降。第二則是上市公司的資金調度及交易模式可能改變,會計師說明,過往台商多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截流利潤、累積境外信用額度並建立境外資金池,所以很多上市櫃公司是以境外公司作為集團資金調度中心,但在CFC規定下,這些由台灣上市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利潤也都必須在台灣申報課稅,所以透過境外公司的三角貿易模式不排除面臨調整。財部:CFC無重複課稅問題CFC今年起上路,財政部重申,CFC制度非加稅措施,且未造成重複課稅問題,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於盈餘發生年度課稅,未來在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會再課稅。財政部表示,CFC境外繳納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扣抵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的應納稅額,並提供處分CFC股權得調減所得額等,避免重複課稅機制,同時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來規避納稅義務。至於KY公司,財政部指出,CFC的納稅主體為「對CFC有控制力的股東」,回台上市或於海外上市的KY公司(CFC),因其具控制力的股東可透過操控股利政策把盈餘保留於KY公司不分配,進而產生遞延股東稅負效果,所以有必要納入CFC制度適用範圍。

換屋重購退稅 注意新舊制

2022-04-12換屋重購退稅 注意新舊制

2022-04-11 00:29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稅法給予換屋族「重購退稅」優惠,連退休的前央行總裁彭淮南都愛用。本報資料照片稅法給予換屋族「重購退稅」優惠,連退休的前央行總裁彭淮南都愛用。不過房地交易稅制複雜,民眾出售適用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房屋,雖都享有重購退稅優惠,但新舊制之間,有四大共同點、三大差異,提醒納稅人留意。 重購退稅是希望減輕民眾換屋自住的負擔,符合一定條件,可扣抵或退還出售房屋時所繳的所得稅。而現行不動產交易所得主要分為舊制、房地合一新制等二種稅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接到民眾詢問兩種稅制的重購退稅有何異同。   高雄國稅局指出,兩者共有四大共同點。首先在出售及重購相隔時間方面,都要求必須在兩年內;第二,兩者無論是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 第三在所有權人限制上,無論新舊制,都可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再以配偶或本人名義買新屋,一樣可適用;第四,房屋必須是自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至於新舊制差別,國稅局盤點出三大差異。首先,針對舊制房屋的適用要件,必須是個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不過若是房地合一新制,則要求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記戶籍,兩者有些微差距。 第二,在可退稅額度上,舊制案件規定新買的房屋應超過原出售房屋價格,才能適用重購退稅,也就是說,小屋換大屋才能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則無法退稅。 但若為房地合一案件,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則按照比例退稅。 舉例而言,甲君在2016年1月買入一處自住房地,後來在2021年3月出售,售價為50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等,計算繳納房地合一稅30萬元,後來在2022年1月以太太名義買下新屋400萬元,雖是大屋換小屋,但仍可退稅24萬元〔30 萬元×(400 萬元÷500 萬)〕。 第三,在持有時間限制上,舊制案件並無特別規定,但新制案件則規定,重購房地在五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國稅局將會追回稅款。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詢問(02)2531-7151分機25)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即可加入好友

台商贈送樣品稅務處理分析

2022-12-26台商贈送樣品稅務處理分析

2022/12/26 02:21:45經濟日報 劉士龍(富拉凱投資銀行會計師) 樣品雖然金額不大,但還是會引發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  所謂「樣品」可能是自產或外購的存貨,大部份的樣品都是用於贈送,樣品向來是稅務局在台商查稅時的重點之一,因為金額不大,台商容易疏忽須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假設某台商2021年度將自產產品以樣品形式贈送給客戶,產品的不含稅成本為100萬元、不含稅公允價值為135萬元,那財務人員應按照產品成本計入銷售費用的樣品費且未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正確的稅務處理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申報  向客戶贈送自產樣品,財務人員常見有兩種錯誤做法,一是直接計入費用但未確認銷項稅額;其次是按照產品成本確認銷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視同為銷售貨物,所以台商向客戶贈送自產樣品,須按公允價值確認銷項稅額,在上述兩種錯誤做法中,前者少繳增值稅17.55萬元外(135 x13%),後者則少繳增值稅4.55萬元((135-100)x13%)。  二、企業所得稅申報  1、樣品視同銷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當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用於利潤分配等用途,都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80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企業發生企業所得稅認定的情況就視同銷售行為,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以上述案例來看,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照樣品公允價值135萬元調增視同銷售收入,其次須按產品成本100萬元調增視同銷售成本。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企業所得稅扣除限額 在匯算清繳表中並無樣品費一欄,此項費用常會歸集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且須填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廣告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金額,一般不會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 超過部分則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應填寫的廣告宣傳費金額為(產品成本 + 銷項稅額)。 3、計算限額的銷售收入基數中包含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所以在填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第三項「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時,須包含此部分視同銷售收入,至於計算出的限額如果超標,超標後的廣告宣傳費可以在以後年度扣除。  三、贈送外購樣品  如果贈送的是外購樣品,可直接以採購價格作為公允價值,進行視同銷售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申報,在外購樣品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下,不會造成多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結論是台商向客戶贈品樣品時,要注意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角度看,須視同銷售收入且應按公允價值確定,如果是計算企業所得稅,那還要將視同銷售收入額計入當年的銷售(營業)收入中,以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稅前扣除限額。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2022-11-28台灣CFC實施台商應注意事項

2022/11/28 01:36:41經濟日報 劉泰麟(富拉凱投資銀行協理) 海外台商應針對台灣CFC於明年1月1日實施後進行新稅務規劃。 台灣的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台灣CFC適用對象為台灣公司或台灣稅務居民對境外公司持股50%以上,或是具重大影響力者皆在CFC範圍內,明年起,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只要符合CFC資格要求,就必須備妥依台灣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等文件向台灣國稅局申報課稅。 台商要先需釐清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有哪些,一般來說,台灣公司都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就會協助公司盤點才能正確申報營所稅。 此外,在CFC規定下,台商還要特別注意,香港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依據公司淨值課徵千分之2.6的印花稅,核稅時還需向香港印花稅署提交,經香港會計師查核的最近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期自結報表,台商過去設立的香港公司,若長期都沒有委託香港會計師審計,那就需考量香港會計師費用,及查核需要的時間,以符合架構重組規劃時程。 還有,台商不論直接或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都可能涉及大陸股權轉讓所得稅,若僅是集團架構內重組,還要研究是否夠符合大陸59號文或7號公告的豁免課稅規定,同時要注意適用59號文的豁免規定有12個月、36個月不得再次轉讓的限制。 若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本身有貿易或理財所產生的利潤,如不調整,這些利潤未來可能在台灣被公開,課徵20%的營所稅或個人最低稅負。很明顯,台商倚重的境外公司將逐漸喪失節稅功能,加上防制洗錢趨嚴,資金匯進匯出的操作,將因銀行要求檢附各種佐證資料證明資金用途而更麻煩,也會帶來資金調度的困難。 可以預見,未來境外公司功能將因CFC和各種反洗錢規定而逐漸弱化,台商將被迫將採購、銷售或理財等功能移回至實質營運地,並在考量兩岸公司稅率差異後,調整人員和其他資源的配置,類似過去透過境外公司發放薪水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作法,將會受到更多挑戰。 最後,KY回台上市的台商也須注意,台灣財政部於11月份特別說明,KY上市的大股東仍可透過規劃股利政策,將盈餘保留於控股公司,以產生股東遞延課稅的效果,也就是KY公司仍須納入CFC的適用範圍。由於KY公司的股權常較為集中,未來大陸實質營運公司在利潤分配時,開曼公司上層控股股東就需要在台灣申報課稅,但因開曼公司無實質營運,資金需求都依賴大陸子公司利潤分配,除發放股利外,開曼公司還須支付薪資、會計師公費等費用,都將形成大股東還未收到股利,卻要承擔稅負的情況,未來KY公司的股利政策須納入對大股東稅負的影響。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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