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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讓弟弟搬來同住竟被課重稅 原來有這條!
7 Aug 2023

好心讓弟弟搬來同住竟被課重稅 原來有這條!

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本文共569字2023/08/06 10:54:37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兄弟如手足,弟弟沒地方住,搬來和自己住,不收弟弟房租,一切很合理。不過,少了一動作,可能就會被課重稅。 高雄三民公證最近就碰到這樣案例,哥哥帶著太太,夫妻兩人一臉無奈來到事務所,表示透天住家有空的房間,就讓弟弟把戶口遷回來,和自己一起住,明明沒收租,結果今年報完稅,卻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租金所得,要求補稅。 由於加上租金所得,綜合所得剛好超出一個級距,多補了好多稅。 三民公證表示,這種情況很常見,主要是很多人不知道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有二人證明確實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 至於「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換句話說,房子只要不是給配偶、或爸媽子女等直系親屬居住,就得辦理無償使用公證,否則國稅局就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認定為出租,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要求繳納所得稅。 三民公證表示,上述例子,因弟弟不是直系親屬,因此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實務上,除了常見房子無償借給兄弟姐妹居住,遭課重稅外,也因提供女朋友小孩就學設籍,被認定出租,要求補稅。 三民公證表示,只要當事人找二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簽訂無償借用契約,由公證人作成無償借用契約的公證書,再向國稅局提出此公證書,證明確實沒有租金收入,就可避免被課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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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損失 避免重複列報
2 Aug 2023

企業投資損失 避免重複列報

工商時報 譚淑珍 2023.08.02企業投資損失注意應以實現者申報,還須檢視歷年已列報情形。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還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的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 台北國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也就是說,投資損失的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為計算。另外,台北國稅局說,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來計算。如果是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應從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的投資損失金額。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台幣6,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是1999年間以6,100萬元投資乙公司,因乙公司於2020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但是,台北國稅局表示,經查乙公司曾於2012以及2014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已經於2012及2014年度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及3,300萬元,共5,800萬元,其於2020年度又重複列報2012及2014年度已列報之投資損失5,800萬元,案經核定補稅1,160萬元並裁處罰鍰。台北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還須檢視歷年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列報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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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CRS缺失 財部列七態樣
24 Jul 2023

申報CRS缺失 財部列七態樣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7.23圖為財政部。圖/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金融機構申報CRS(共同申報準則)常見缺失,財政部依去年檢查結果,分三大面向列出七態樣,包括內部管理未訂定CRS遵循流程、作業流程未臻完整和督導與分工架構不完整;盡職審查部分僅提供客戶中文版自我證明表或所提供英文版內容不易理解、未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及合理性、未正確執行無資訊帳戶盡職審查程序、未確保「經理客戶關係之人」持續辦理盡職審查程序;還有申報時漏未申報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控制權之人」相關資訊。 財政部指出,未來每年各地區國稅局都會以風險為基礎,對所轄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同時就檢查缺失請受檢機構改善並持續追蹤,且為使金融機構更瞭解業界整體缺失情形,避免相同問題持續發生,財政部也會於每年檢查後,彙整公布各區國稅局提報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的檢查缺失,提供金融機構自我檢視和精進。至於罰則部分,財政部說明,只要金融機構並非未盡職調查,目前也訂有免罰與減半罰的「免死條款」。其中金融機構若已致力審查,但仍無法取得屬應申報帳戶的稅籍編號等資訊,或是金融機構短漏報件數占應申報帳戶件數10%以下,且在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即可免罰。而金融機構短漏報件數超過應申報帳戶件數10%,但在十日內自動補報,或該金融機構短漏報件數低於10%並在指定期間前自動補報,則可減半罰。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的CRS相關辦法,個人、機關或事業部分短漏報,按裁罰次數分別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至於申報金融機構短漏報帳戶資訊,在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自動補報者處3,000元罰鍰、經通知後依限配合辦理者則處6,000元罰鍰。金融機構未進行盡職審查,依件數多寡和帳戶屬性(是否屬於高資產帳戶),罰金介於20萬~800萬元,但若屬故意未進行盡職審查,最高可罰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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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成本扣減 視取得方式
17 Jul 2023

房地合一稅成本扣減 視取得方式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7.14圖/本報資料照片 買賣不動產要注意房地合一稅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依所得稅法申報。因取得房屋、土地原因不同,可減除成本也不同。 南區國稅局指出,相關民眾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應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11月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2022年11月7日(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南區國稅局表示,A房地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即2022年12月7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但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為罰。民眾如果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應在國稅局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如果有應納稅額,也要一併補繳稅款,以避免遭受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醒,因取得房屋、土地原因不同,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可減除成本亦不同,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價額。至於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該局舉例,甲君與母親於2020年5月間購入高雄市A房地,金額600萬元,持分各1/2,母親於2021年2月間將其持分1/2贈與甲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135萬元。高雄國稅局表示,甲君於2023年6月10日出售該房地全部持分,其中甲君2020年時取得的1/2成本為300萬元;至於其自母親受贈持分,依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8%調整後,價值為取得成本142萬8,300元(135萬元×105.8%),因此加總甲君分次取得A房地成本為442萬8,300元(300萬元+142萬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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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受贈財產 報收入才能免稅
10 Jul 2023

機關團體受贈財產 報收入才能免稅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7.08示意圖。圖/freepik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機關團體)如有受贈財產,除應注意核實入帳,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留意列報收入,以免影響免稅資格。 政府為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者,就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其中要件之一是「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南區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眾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還有可能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機關團體不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核實入帳,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要列報為收入,以免漏報收入,可能會因不符免稅標準所規定的會計紀錄應完備要件,進而喪失免稅資格。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如果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其他情形將視為會計紀錄不完備,也就是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者,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不能免稅、會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舉例來說,甲慈善機構2020年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00萬元及土地價值300萬元,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00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00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及列報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甲慈善機構短漏報收入30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因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00萬元遭核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00萬元則另處罰鍰。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稅標準,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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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呆帳損失 應留意認列年度
26 Jun 2023

申報呆帳損失 應留意認列年度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6.24示意圖。圖/freepik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文件,尚須留意損失認列年度。 其中,逾期兩年的債權如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等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證明文件,查核屬實者,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此外,所稱債權逾期兩年的計算,應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兩年的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同時也要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兩年,仍應以債權逾期兩年的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此外,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的營業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貨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後有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未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已收回營業稅額者,只要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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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移轉股票 由受讓者付證交稅
21 Jun 2023

私人間移轉股票 由受讓者付證交稅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6.20圖/本報資料照片 投資風氣興盛,私人間移轉股票的情況也愈來愈多,包括父母把股票轉給子女當「留學費」或「頭期款」;或是兄弟姐妹間移轉股權。財政部提醒,相關股票移轉,視情況不同,分別會被課徵證交稅、遺贈稅或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例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受讓(買受)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證交稅,並向國庫繳納。其中,如果買賣轉讓標的是非屬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由於非屬證交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轉讓時免課徵證交稅,但其交易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而至於股票若是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因為也不屬於交易行為,同樣免課徵證交稅,但應申報遺產或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才能辦理股票移轉登記。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是二等親以內親屬交易,如果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且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應繳納證交稅;同時要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取得「非屬贈與 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後才可辦理股票移轉登記。至於無法取得上述支付價款證明者,國稅局表示,則將視為贈與,免繳納證交稅,但要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以辦理股票移轉登記。國稅局也補充,除了家人之間的移轉,如果是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依證交稅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國稅局提醒,被代徵證交稅的買受人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不代收,如未於代徵次日繳納,每超過三天會加收1%滯納金至30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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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票 沒逃漏稅也要開罰
19 Jun 2023

未開發票 沒逃漏稅也要開罰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3.06.16就算沒有逃漏稅,未依規定開發票仍會被罰,國稅局表示,相關情況將依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以下罰金。圖/本報資料照片 營業人透過不開發票逃漏稅,會被國稅局處罰,但就算沒有逃漏稅,未依規定開發票仍會被罰,國稅局表示,相關情況將依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以下罰金。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若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舉例來說,甲營業人110年1至12月間銷售手機及手機周邊零配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經國稅局於111年5月2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00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0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0年3月15日)起至查獲日(111年5月2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零元,免處漏稅罰金。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的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因其是一年內第一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處2%罰鍰,即40萬元。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時,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上述行為仍屬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的違章做法,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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