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稅捐處近來收到一位陳先生致電,他在今年7月初才買了塊地、完成過戶,既然如此,那今年繳納地價稅時,應該可以只繳半年吧?
官員指出,其實是不行的,不論是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在年度之間才取得土地所有權,根據稅法規定,仍會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於8月31日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所登載的所有權人,就必須負擔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以陳先生的情形為例,官員表示,他是在今年7月初買地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依照稅法規定,若土地產權沒有移轉,陳先生將會成為本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繳全年度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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